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框架下,业主权利是一个既具体又广泛的概念,它关乎每一位房屋所有权人的切身利益。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享有业主权利的人员主要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即那些在法律上拥有房屋产权的人。
首先,房屋的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这意味着他们有权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些专有部分,同时也有责任维护其完好无损。此外,对于建筑物内的共有部分,如电梯、楼梯、走廊、绿化带等,业主也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种共有权不仅体现了业主对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也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管理义务,不得因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在业主权利中,管理权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业主有权参与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以及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这些权利保障了业主在小区管理中的话语权,使他们能够积极参与小区事务,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业主也享有一些具体的服务权利。他们有权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如保洁、安保、维修等。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业主有权要求其改正,甚至提起诉讼。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义务。业主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他们还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以及按时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等。
综上所述,民法典为房屋所有权人提供了全面的业主权利保障,使他们能够充分享有并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业主也应当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与稳定。